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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释义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合称“甲方”):
    转让方一:XXX身份证号码:XXX
    转让方二:XXX 身份证号码:XXX
    受让方(以下合称“乙方”):
    受让方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二: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两人拥有“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股权,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其中XX出资XX万,占XX%股权,XX出资XX万,占XX%股权。
    2、公司于年月日取得XX项目(下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年月日取得项目的《建设许可证》,年月日取得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文,目前项目进展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友好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股权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甲方XX将其持有公司XX%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2、甲方XX将其持有公司XX%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
    1、本次股权转让,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万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2、转让价款包含了甲方的出资以及甲方为取得项目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转让程序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项目进行核算、登记造册,并签署确认文件。甲乙双方确定年月日为核算基准日,基准日前与公司及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基准日后与公司及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核算及审计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列入公司经营成本,本合同签订后即视为双方对公司及项目的现状进行认可。
    2、乙方负责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甲方应积极协助,变更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列入公司经营成本。
    3、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并领取新营业执照后,甲方向乙方移交相关证照、印章、公司帐册、项目批文等公司资料。
    第四条 价款的支付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定金(首笔款)XX万(大写:XX圆整),然后双方开始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核算,因乙方原因导致核算工作未能开展的,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因甲方原因导致核算工作未能开展的,所收定金应双倍退还。
    2、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项目核算完成后五日内(如双方自行核算,则以双方签字确认日为完成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XX%(第二笔款),即支付万(大写:圆整)。核算所得数据仅为乙方接手经营公司提供参考,不作他用。
    3、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XX%(第三笔款),即支付万(大写:人民币整)。
    4、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三笔款后五日内将公司证照、印章、帐册、项目批文等资料移交乙方,乙方收到资料后五日内向甲方付清剩余万(大写:整)。
    5、乙方每次均按%和%的比例分别向甲方XX和XX以现金或转至其指定银行帐号的方式进行付款。
    6、乙方作为一个整体对甲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的股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并拥有完整的处分权,乙方有尽职核查的义务。
    2、甲方转让股权后,与股权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即由乙方承继。
    3、甲方退出公司股东会后,对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利用。
    4、在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项目的核算过程中,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凭证,不得故意隐瞒。
    5、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付款。
    6、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进行充4 分地调查了解。
    7、在甲方未向乙方移交公司证照、印件、帐册、项目批文等资料前,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8、乙方接手公司经营后,应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如确需对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税费承担
    双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税费的按税务规定由各自承担,双方也可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在股权转让变更完成前,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都可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根本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3、在股权转让变更完成前,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1)转让的股权被有关机关或部门查封或被强制执行。
    (2)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前两笔款后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超过15日。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转让款。5
    (2)乙方可能利用公司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甲方电话或书面催告后仍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乙方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5)股权转让变更未完成前,乙方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乙方已付款金额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补足损失差额。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按股权转让款总金额的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补足损失差额。
    4、乙方逾期付款或未按约定足额付款,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而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股权转让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事项除直接送达对方签收外,向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邮寄出相关通知后也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为签收时间或该通知寄出局邮戳日期后第五天(以先为准)。
    2、本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协议载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6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通知,对方发往原通讯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某一条款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4、本协议共七页,一式伍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各执一份,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5、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
    甲方乙方转让方一(签字): 受让方一(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转让方二(签字): 受让方二(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议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
    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无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另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含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三、有限公司股份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一)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二)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三)减少注册资本:
    (1) 股东大会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四)变更出资方式:
    (1)股东大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大会决议。
    (五)变更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
    上述公司类型互转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2)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3)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4)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东名册)(5)验资报告。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或评估报告)。上述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六)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大会决议;(2)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七)股东转让股权:
    (1)股权转让协议;(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只有明白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转让协议是怎样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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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