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反悔了怎么办 |
释义 |
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反悔了怎么办 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一般不能反悔,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全部相关内容了。一般来说,当事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以后是不能够反悔的,但是可以提出相应的异议。如果您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反悔了怎么办的相关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我们的律师会不遗余力地帮助你哦。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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