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有什么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 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法律网提醒您,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 三、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可能出现的结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可能出现的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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