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值班报酬 |
释义 |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值班报酬: 值班应当支付报酬,但不等同于加班费。 因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而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对于安排劳动者值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由于《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容易被人们混淆,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值班”是很多单位的通俗叫法,有“值夜班”、“值安全班”等等,很多人认为,“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由此提出劳动仲裁,甚至提出天价赔偿的很多。“值班”到底是否就是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法律没有对值班做出明确规定。 相关知识 加班费又有哪些类型,该如何计算呢? 据了解,加班费按照加班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延时加班、周六周日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由此可见,劳动者如果被安排在非法定节假日的周六或周日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该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一般不安排补休,由用人单位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好了,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值班是否有报酬的法律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如果您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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