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要约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需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约和邀约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要约和邀约的区别如下: 1.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邀约指的是主动出发,通过某种方式提出想要参加某项活动的要求,或者把活动的内容介绍给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为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处之前,是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