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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代理词要怎么写
释义
    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代理词要怎么写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惠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委托代理人。经参加本案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1.1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了粤L38087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各一份(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20日24时止),承保的险别中有机动车损失保险(A)34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0元/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0/1座、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车责不计免赔条款等。
    1.2原告司机李观金于2013年7月29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在被告处投保的粤L38087号车与唐吉富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吉富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1.3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超过被告保险责任。
    1.4原告的索赔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足额赔付原告的损失。
    二、被告的答辩违背客观事实,其辩解于法无据、于情无理,应当予以驳回。
    2.1被告答辩称“已经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与事实相悖。
    涉案交通事故应当赔偿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合计金额为955990元,被告只赔付原告308635.06元,少赔付647354.94元,赔付率不及35%,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的赔偿约定。
    2.2被告答辩称“对于被答辩人所申请的理赔项目及时进行了理赔”,与事实相悖。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即2013.7.29原告向被告报案出险,2013.8.28向被告提交理赔申请及齐备材料,被告直到2013.11.20才理赔部分款项。
    代理人认为:
    被告的理赔行为不但缺乏诚信与效率,也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强制性规定。
    本宗保险理赔案并非属于情形复杂的个案,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拖延时间近三个月,期间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告知,严重违反保险法“应当及时作出核定”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3被告辩称“对于被答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是对权利的滥用,应当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代理人认为:
    虽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的相关条款,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方为有效,重新核定应当遵循依法、尊重事实、尊重生命、公平、诚信等原则进行,不能为了被告的自身利益,而置被保险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置被法律规定于不顾,置社会公平于不顾,置公民生命尊严于不顾!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但违法,也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2.4被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进行抗辩,于理于法均不能成立。
    ①该保险条款属于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解释原则进行理解认定,依法作出不利于被告而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②客观事实是:
    2013.8.14上午,被告公司副总经理高辉与另一位业务员同时参加了在博罗县交警大队召开的“20130729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会”,高辉经理在会议上亲自审查了死者家属提供的索赔材料,明确表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付死者人身损害赔偿,并告知原告一个月内可以理赔到账。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才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并先行垫付赔偿金95万元。
    被告称未通知其参与调解,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请法庭依法向博罗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当时调解的过程及参与人情况。
    三、对涉案交通事故的死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理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7条规定。
    事实根据:
    死者唐吉富虽是农业户口,但其长期在博罗县龙华镇一带水果市场经营贩运水果,事故发生时死者摩托车运载的水果洒落在现场也印证了相关证人、社区居委会等证明的情况属实,足以反映其在城镇工作、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见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组证据】
    四、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少赔付的647354.94元。
    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理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交强险11.2万元(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足额赔付给原告。
    但在理赔过程中,被告却违背诚信原则,借故拖延,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仅赔偿原告308635.06元,少赔付原告损失647354.94元。恳请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笔少赔付的647354.94元赔偿金。
    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8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事实根据:
    原告为了追索少赔付的647354.94元赔偿金,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支出了律师代理费28000元。
    【见《证据目录》第十九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系因被告违背诚信、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违反保险法强制性规定,拒绝全面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引起的诉讼,原告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民事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应当视为“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适用“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律规定,恳请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代理词要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碰到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来法律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会给您提供最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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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