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
释义 |
一、承租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租赁权为用益物权。而根据《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必须法定,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也不能创设规定,因此,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从权利的性质上说,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所以说租赁权是物权化的债权。 从权利的客体看,租赁权的客体是租赁物(比如租房),而用益物权所涉及的客体是土地等自然资源。因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为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为了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尽其经济效用,会进行大的投入,因此《民法典》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租赁权因为租赁物被征收、征用而受到影响的并没有补偿的问题,如果租赁物被征收、征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后根据《民法典》进行救济。 二、承租人是否为用益物权人 承租人不是用益物权人。 承租人是属于债权,而用益物权则是债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与债法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有,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属于相对权,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券类型亦为开放。 三、典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通过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承租权属于用益物权吗,总的来说两者虽说很相似,但是性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法律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是一个很专业的团队,可以为你们解答所有法律的困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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