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抵消三方协议的效力 |
释义 | 债权债务抵消三方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债权债务抵消三方协议的效力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二、三方债权债务抵销的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三方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 (一)法定抵销 1、三方互负债务 2、三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二)意定抵销 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债权债务抵消三方协议的效力的相关内容。法定抵销和意抵销的条件不同,法定抵销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意定抵销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关于三方债权债务抵销的其他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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