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燃气欠费起纷争 私闯民宅拆燃气 |
释义 | 2008年8月1日,连江县消费者程先生向县消委会投诉称:2005年6月,程先生与连江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气合同。合同规定:程先生支付管道燃气配套建设费2400元,首付1400元,余款每月支付100元,分10个月付清。时至2006年3月,燃气公司认为陈先生仍欠400元的配套费,程先生认为已交清了配套建设费2400元,双方僵持。2008年7月21日,燃气公司在程先生不在家情况下,强行攀爬程家阳台,私自入户拆除燃气管道。 2008年7月31日,程先生为恢复燃气,迫于无奈,前往该公司缴所谓的“拖欠款”,但燃气公司又告知程先生还欠燃气使用费39.8元,程先生更是莫名其妙了,于是程先生根据自己保留的收据与燃气公司据理力争,该公司经核对承认属于公司计算失误造成的。但程先生认为所欠400元的配套费也有可能计算有误,8月1日程先生投诉要求该公司登报赔礼道歉,恢复燃气,补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3000元。 经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400元初装费是否缴纳引发的一系列事件,从缴费情况看,在分期付款的初期都能按合同的规定每月缴100元,由于燃气公司人员调动,时至2007年核账时才发现程先生尚欠400元初装费,由于时间过长,消费者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核查合情合理。而且也确实存在燃气费计算出错的失误,消委会认为,消费者400元初装费是否交纳,都不能贸然爬入阳台拆燃气,即使确认消费者没有交纳400元燃气费,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县消委会多方调查调解,燃气公司为用户维修阳台的损坏部位,立即恢复供气并补偿程先生燃气15立方。 点评: 聪明的人能将复杂的事变简单,愚蠢的人却将简单的事情弄复杂。将一起消费纠纷变成一起侵犯他人住宅的治安案件,这不仅仅是服务态度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公用企业习以为常的霸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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