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
释义 | 随着离婚案件的激增,近几年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些法院在配偶一方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直接将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条分析: 上述婚姻法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所借,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能举证证明,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外,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专门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指导意见: 其一,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应当区分责任基础予以认定。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一方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不应要求非举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其二,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夫妻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有的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执行程序中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明显不合适。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时,应该如何救济? 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来源:槐玉说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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