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拆迁中评估增值怎么处理的问题 |
释义 | 提问:2006年公司在被收购前,通过评估将账面土地,评估增值500万,将房屋评估增值200万,评估增值金额均在账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反应,这些年也在摊销和折旧,现公司遇到政府拆迁,请问评估增值这块净损失是(假设土地评估净值400万,房屋150万)是作为拆迁损失还是进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 专家回复: 根据税收历史成本计量原则,2006年公司在被收购前,通过评估将账面土地,评估增值500万,将房屋评估增值200万,评估增值金额均在账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反应。首先需明确2006年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在当期计入所得额,即增值额在税收得以确认。如果2006年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入当期所得额,增值额在税收得以确认,现公司遇到政府拆迁,评估增值这块净损失,作为搬迁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只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实际会计评估和会计衔接处理)冲减资本公积,不需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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