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误解起纷争 法官释明促调解 |
释义 | 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受损一方当事人如何维权?是依照契约自由原则维持协议,还是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撤销协议?12月2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当庭主动支付赔偿款,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2年9月30日,被告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易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伤残、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双方3 天后即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不足部分双方各承担50%。之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测算,这起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至少53万元,大大超出了双方当事人原来估计的保险理赔款42万元足够弥补损失的预期。庭审中,原告以违反其真实意思、协议无效为由,要求撤销与被告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永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无经验和草率的过失,在对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均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匆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将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协议。在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42万元之外,被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7万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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