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可转让 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
释义 | 日前,仁化法院判决朱某文应支付XX五金制品厂351230.35元。 XX家具公司向朱某文供应家具产品,朱某文于2013年两次立下欠款证明,确认其欠XX家具公司货款260720元和250510.35元。后来,朱某文向XX家具公司支付了160000元,还欠351230.35元。2014年1月,XX家具公司与XX五金制品厂协商,决定将其对朱某文的 351230.35元债权转让给XX五金制品厂,双方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于2014年9月在《羊城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今年,XX五金制品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文支付351230.35元货款。 法院认为,朱某文欠XX家具公司货款351230.35元,有双方签名确认的欠款证明证实。XX五金制品厂受让了XX家具公司对朱某文享有的 351230.35元债权,有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为证,且XX五金制品厂受让债权后,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朱某文,故XX五金制品厂与XX家具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此,XX五金制品厂要求朱某文支付351230.35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1]《羊城晚报》 [2]《债权转让协议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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