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一、留置权的权利有哪些 留置权的权利有如下几项: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 经债务人同意的,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物。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法律网提醒,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 三、留置权设立条件 留置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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