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民陈先生的爷爷在弥留之际,叫来两个儿子、儿媳和陈先生及邻居张先生等6人。当着6人的面,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由两个儿子和陈先生共同继承。“陈先生的爷爷去世后,他的叔叔对其爷爷的口头遗嘱不服,认为陈先生不应该继承其爷爷的财产。”朱律师说,在陈先生的叔叔诉讼到法院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先生爷爷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爷爷的遗产应由他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陈先生的爷爷已经宣称了陈先生继承一部分遗产,为啥法院却判决陈先生爷爷的口头遗嘱无效呢?”针对这一情况,朱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这一事件中,只有张先生可以作为见证人,不符合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朱律师说。 朱律师表示,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人。 立口头遗嘱,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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