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拆迁户过渡期限拆迁人应给予相应补偿 |
释义 |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从2011年3月拆迁后,孙女士一直在外租房子住,每月租金1000元钱,花钱不说,在外面住心里总是不踏实,每天都盼着早日回迁。按照孙女士的拆迁地点,她所回迁的位置靠近北湖公园的金色家园小区,她经常去正在建设的二期小区查看,可直到房子封顶了,她也没接到回迁消息。 那么,到底金色家园小区二期啥时候能回迁呢?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春市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拆迁办业务科的郝科长,据他介绍,小区因为高压线的问题一直没有回迁,目前正在努力,争取在今年5月让部分回迁户尽早回迁。延期了这么长时间,对于拆迁户来说能得到哪些补偿呢?郝科长介绍,超出了与居民签订的安置协议中的期限,将双倍给付补助费,一定会按照相关法律来办事。 本栏目也为拆迁居民查找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据第十三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三十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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