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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堰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 每亩最高8万多元
释义
    导读:4月17日,市政府公布十堰市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十政发〔2014〕6号)。该标准从本月1日起实施,按照相应的标准、级别和范围,每亩最高可获8万余元经济补偿。
    每亩最高补偿8万多元
    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安置倍数、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系数等为基础,综合城区不同土地类别和地区而确定,按一般耕地(含旱地、水田)、菜地、园地(含果园、茶园)、精养鱼塘、林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进行补偿,每亩最高补偿8万多元(具体标准见右表)。
    共划分为三类征地补偿区域
    I类区域:张湾区汉江街办、车城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茅箭区五堰街办、二堰街办、武当街办、东城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
    II类区域:张湾区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
    III类区域:张湾区方滩乡、西沟乡;茅箭区赛武当管理局、茅塔乡,大川镇卡子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辖区内未列入的乡、村可比照III类区域执行。
    抢栽抢种抢建一律不补偿
    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范围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或合理的计价补偿。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应明确告知被征地对象征地补偿依据、标准、内涵,依法实行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尚未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一律按原征地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4月1日前虽已签订征地协议,但未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按新征地补偿标准补充《征收土地方案》,并作出专项说明及承诺。4月1日以后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按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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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