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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和维权暂行规定
释义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南区范围内因城中村整体改造和土地储备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市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第三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征地拆迁补偿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征地拆迁补偿由拆迁人或者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承包人实施。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由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按户进行。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以依法颁发的房地产证书或者建筑批准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
    

第八条拆迁居民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地区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均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结算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面积属于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拆迁补偿金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房屋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登记的房屋、建(构)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带上盖;
    

2。有维护对象;
    

3。结构坚固,属于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墙平均层高2.2m以上(含2.2m)。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下列情况下建筑面积的总计算:
    

(1)层高2.2m以上的单层房屋(含猪圈、牛棚);(2)按平面设计的全封闭阳台、阳台、悬挑建筑物,在白水柱内。
    

2。有下列情形的,建筑面积减半:
    

(1)与上盖无墙无封闭柱房屋相连的走廊、屋檐三面,从白水柱到滴水的面积减半;
    

(2)无封闭阳台;
    

(3)无盖外楼梯;
    

(4)砖木-砖纤维结构的建筑物(包括猪圈、牛圈)和最高2.2m以下,最低1.2m以上的土墙房屋。因此,对于我们的市民来说,面对拆迁行为,我们应该给予拆迁行为以支持,因为拆迁行为可以使我们居住的地区发展得更好。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想咨询律师,律师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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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