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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释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民法典》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恶意磋商。
    这是指在没有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与他人进行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为了破坏对方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或者是为了贻误竞争对手的商业机会。
    2.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标的物的真实状况等。
    (2)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即构成欺诈,并需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以及违反善良风俗等行为。
    二、固有利益的赔偿
    1.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
    2.当固有利益受到侵害时,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此需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进行救济。
    3.固有利益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不存在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的问题。
    4.赔偿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5.对于致残的情况,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6.对于致死的情况,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7.需要注意的是,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8.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如果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将会过分扩大适用范围,加重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三、信赖利益的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2.间接损失则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等。
    对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应作出具体的限制。
    1.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2.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可能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规定的要件,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你是否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遭遇过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你又是如何处理的?快来分享你的经验吧!法律网期待你的留言,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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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