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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理赔也“讨价还价”?
释义
       去市场买菜,有时会碰到“短斤少两”的情况。市民张先生没想到,他的车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也玩起了“短斤少两”的游戏。张先生说 ,2009年8月,他的车和一辆现代轿车相撞后,他被认定要承担70% 的责任。在现代轿车的车损认定上,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额为 52700元,张先生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支付44518元。事故已经发生了两年多,但自家保险公司到现在为止只赔了35000元。
    两家保险公司认定有“误差”
    “保险公司本应该赔付44518多元钱,我现在只拿到35000多元,剩下的将近一万元钱,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3月2日,市民张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叙说了自己的遭遇。
    张先生说,他于2009年5月购买了一辆八万元的比亚迪(002594)汽车,同时在4S店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 2009年8月,张先生的车与一辆现代轿车发生了碰撞,按照新交规的规定,交警认定事故责任70% 由张先生承担。随后 ,事故双方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对两辆车做了车损认定。令张先生料想不到的是,在受损比较严重的现代轿车的车损认定上,两家保险公司出现了异议。现代轿车的承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认定车损为52700余元,而张先生投保的公司人保财险只认定了43000元。
    保险公司赔付讨价还价
    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拒绝按事故中现代轿车车损修复发生的实际费用赔付,2011年10月,现代车的车主起诉了张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做出理赔。经过调查,法院和市物价局都认定现代轿车5万余元的车损认定是合理的。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张先生先向现代车车主支付了45000余元的赔款。但当张先生拿着保单和法院判决书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时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还是以自己做出的车损认定为准,只赔付了张先生35000余元,剩下的近1万元钱,迟迟不予支付。最近,张先生再次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可以支付其5000元。
    “法院已经判定对方车损认定是合理的了,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能赔付其应赔的部分呢?”张先生对于保险公司的做法十分不理解。无奈之下,张先生于今年1 月份向城阳区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请求,2月23日庭审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只可以再赔付7500余元。截至记者发稿前,张先生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不方便接受采访。”3月2日,记者联系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理赔的X经理。X经理说,张先生的车出事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做出了赔付,但是否是全额赔付他并不是很清楚。“一些细节内容记不清楚了,你找别人问问吧。”
    “张先生说我们公司没有全额赔付,是要出示相关依据的。如果张先生已经到法院起诉了,我们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办公室的丁主任称对于起诉的事情他并不知情,此事他们会谨慎处理。
    面对客户的投诉,丁主任也显得很无奈。他告诉记者,个人与公司、企业之间产生纠纷,索取理赔的时候,个人都想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所以理赔双方有时会出现一些分歧。
    保险公司理赔时“短斤少两”的做法对不对?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认为,在本案当中,既然法院和物价局已经判定现代车主的车损认定是合理的,这个结果就比较权威,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理赔。“如果法院做出判决后,保险公司还是不予理赔,车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盛律师提醒市民,有些保险公司在车险的合同中会出现很多“霸王条款”,要求十分苛刻。比如车辆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已到期并未及时审核,在此期间车辆出现了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所以,市民在购买车险的时候应该看清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注明的不予理赔的条款,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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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