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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引诱幼女卖淫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引诱幼女卖淫罪?
    首先,应该是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须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的内容。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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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