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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
释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
    为了准确地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还需要搞清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商业秘密。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目前世界各国立法、理论研究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均未取得统一的认识。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但该法未揭示商业秘密的内涵。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中,对商业秘密做了司法解释,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这一司法解释只是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尚未揭示这一术语的完整内涵。首次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明确的是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至此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要件逐步明确和完善。1997年3月,我国刑法修订时吸收了上述定义,并将其规定在新刑法第219条中。然而,上述规定只是概要式地对商业秘密做出界定,对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实质未做出具体规定。同时,理论界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存在争议,下面将对我国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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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