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曹艳莉与席金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释义
    原告曹艳莉,女,1972年3月5日生。
    被告席金录,男,1957年4月26日生。
    原告曹艳莉诉被告席金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炳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艳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席金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借款15000元,经催要未还,要求被告立即清偿。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3月13日借原告现金15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使用期至同年7月30日。该款使用期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清该欠款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现金,双方之间确立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应被全面履行。双方之间借款数额15000元,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该借款已逾使用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席金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艳莉借款一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炳发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磊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6: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