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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写在存款回单上难道不是借条
释义
     借条写在存款回单上难道不是借条

 以为将签名签在存款回单的背面,就可以赖掉这笔借款,还反咬这是别人归还的欠款。近日,心存侥幸的林某的谎言还是被识破,他被海盐法院判决如数归还借款。
    

  2008年7月15日和7月17日,林某先后两次向陈某借了12万元,当时林某答应过几天就会还,并且写了张借条给陈某。陈某说:“我有两份嘉兴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回单,分别是2008年7月15日的10万元和7月17日的2万元,证明我是分两次将12万元的借款打入他的账户里的,其中7月15日的存款回单背面有他写的借条,写明是他向我借款10万元。”
    

  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林某催讨,但林某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无奈的陈某只好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院。
    

  没想到的是,林某不但不承认他曾向陈某借款,反而声称陈某打入自己账户的款项是归还2008年4、5月份时陈某向他借的12万元。至于存单背面“小林2008.7.15”的字样是在办理存款手续按银行的要求签名时签错地方留下的,而其他字样“借条”、“今向陈××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不是他所写,要求作笔迹鉴定。
    

  于是,海盐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2008年7月15日存款回单背面的书写内容。经鉴定,该内容确实属于林某的笔迹。在铁证面前,林某的谎言被揭穿。
    

  而对于林某辩称在存款回单上签错地方而误留下的署名和日期,法院认为这明显不合常理。林某自己是一个生意人,据了解,他也经常到银行办理大小金额款项的存取款手续,签字签在正面的客户确认对他来说应该是一个常识,不可能签到回单的反面。而且借条内容经鉴定也是林某所书写,所以这10万元认定为是林某向陈某的借款。
    

  对仅有存款回单、林某未出具借条的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应是陈某借给林某的借款。因此,法院判决林某归还陈某借款12万元。
    

  虽然本案中的陈某胜诉了,写在存款回单上的借条仍然被认定为是借条,但是审理该案的法官还是建议市民,在发生借款行为时,还是单独写一张借条为好,切不可贪图方便,直接写在存款回单背面,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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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