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准施工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
释义 |
一、标准施工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标准施工合同逾期违约金的标准一般可以依据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话,当事人可以进行提请诉讼,要求违约人支付赔偿。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2)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中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照合同规定,按天数计算违约金。一般合同里都有违约金赔偿上限,执行合同规定即可。如果合同跟法律(合同法)相抵触,以法律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约定违约金的作用 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担保说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责任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 折衷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 现在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其实这三种观点只是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之争,因为现在没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一种纯粹的担保方式,将其认为是纯粹的担保方式与违约金在各国的运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们这里只对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 以上就是关于标准施工合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的相关内容,工程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如果未按照工程承揽合同当中所注明的质量标准进行,则有定作人有权对承揽方进行追责。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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