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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巨额欠条讨债却败诉
释义
    在外人看来这是一场没有争议的借贷案,债权人徐刚(化名)持3张借条和自己的银行提款账单明细向法院起诉,要求张锋(化名)归还23万欠款。岂料,法院的判决却与徐刚的诉求大相径庭。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徐刚之诉不予支持。
    2009年下半年,张锋向徐刚借款10万元。因担心张锋还不出借款,张锋按徐刚要求将名下一辆“途安”旅行车“抵押”给他,并将行驶证一并交付给了对方。同年12月1日,徐刚向张锋催讨借款,并称原始借条遗失,张锋无法偿还只得按照徐刚要求,补写了一张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借款于同年12月8日还清,同年12月底,徐刚再次催讨借款,因张锋仍然无力还款,徐刚提出要求支付利息,并要求张锋重立借据。为此,张锋又按照徐刚要求书写了数额为12万元的借条交给对方,落款日期书写为“2009年12月1日”,张锋在借条上承诺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根据徐刚要求,张锋还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一并交给了徐刚。
    2010年1月,因张锋一直未还款,徐刚转而向张锋父亲催讨。在交涉中,张锋父亲认可徐刚提出的有12万元债务未了,同意按此数额还款,但要求徐刚应返还 “抵押”的“途安”旅行车,徐刚表示认同。同年1月18日,徐刚按约定会张锋父亲商量还款,张锋父亲另约上朋友携12万元钱款到场,要求在还款后即提走车辆,但徐刚则称车辆在修理厂暂时不能交车,致双方不欢而散。当日,徐刚再找到张锋催债,否则还要增加利息。被逼无奈的张锋,又书写了1万元的借条给徐刚。在2010年2月14日,徐刚又向张锋父亲交涉催款,他在发给张锋父亲的短信中称,张锋的借款“总账还差12万元”。
    2010年4月,徐刚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称,张锋因经营之需,于2009年12月1日上、下午分别向自己借款12万元、10万元,2010年1月18日又向自己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张锋迟迟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借款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庭上,张锋辩称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徐刚所述不实。在2009年10月初,曾向徐刚借款2万元,而徐刚要求自己出具的借条本金为4万元;同年10月底,自己再次向徐刚借款4万元,同样又是出具了6万元的借据;同年12月1日,徐刚催讨借款称借条遗失要求自己重立借条,这样自己补写了10万元的借条。同年12月底,徐刚再称借条又遗失了,胁迫自己增加利息,无奈只得再次重立借条,将借款数额书写为12万元。2010年1月,徐刚向自己父亲催款,父亲愿意偿还12万元,但要求讨回“途安”旅行车,因徐刚不愿归还车辆导致协商无果。后徐刚再次找到自己讨债,无奈只得再立借款1万元的借条一份。认为徐刚已将车辆抵债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再转售他人得款12万元,自己的债务已清偿完毕,请求驳回徐刚的诉请。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2007年10月,张锋购入一辆大众“途安”旅行车,价格为21万元,为上海牌照。2010年1月29日,徐刚在未通知张锋的情况下,将该车辆的户名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后,不久又将该车辆以1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法院以为,初次审理中徐刚称,在2009年12月1日交付张锋的借款22万元,交付的地点在咖啡馆;在以后的庭审中改口借款交付地点在张锋的家中;徐刚还认为凭三张借条原件及银行提款账单明细进行诉讼,已完成了举证义务。强调若张锋否认借款数额,应当由张锋进行举证;涉及“途安”车的过户,是张锋抵消另外 13万元债务,为此,徐刚又举证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14日,数额为8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因系复印件法院未采纳),称另现金5万元交付给了张锋,共计出借13万元。张锋车辆过户是抵消13万元的债务。张锋对徐刚的陈述则表示,借款本金实为6万元,加上利息也仅为十余万元,经双方交涉最终确认债务为12 万元。另外“途安”原是押给徐刚,直到诉讼才获悉已被徐刚过户后变卖他人,变卖车款已抵消所欠债务。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发生争议的,借款事实认定就不能仅凭借条来确认。尽管徐刚举证了借条及证明他有支付能力,但从徐刚提款时间看,与他诉称出借钱款的时间,相差了近一个多月。此外,徐刚对借款事实及办理车辆过户的说明,更使借条存有疑点:第一、徐刚对巨额借款的交付地点陈述前后矛盾;第二、从常理分析向他人借巨款一般不会在极短期限内多次提出,况且双方并非亲朋好友关系,徐刚称2009年12月1日上、下午分别向张锋出借12万元和10万元,并亲自送至张锋家中等情节不符常理;第三、徐刚向张锋催讨欠款不成,转而向张锋父亲催讨,不仅当场协商对欠款12万元予以确认,又在连续催讨未果,发催款短信中亦是同样表述;第四、徐刚诉称双方另有债权债务关系,车辆过户变卖得款12万元,冲抵13万元债务有悖常理且证据不足,为何无故放弃其中1万元的债务差额?而张锋辩称仅向徐刚借款10万元,后同意归还12万元。又应徐刚的要求,书写了1万元的借条,有参与徐刚与张锋父亲解决的朋友在场作证。现徐刚已将张锋名下的“途安”车变卖后得款12万元,张锋也认同该12万元抵消债务,遂法院最终判决徐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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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