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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释义   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5、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二、物权的变动规则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作了详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为我们明确了权利变动的一般原则。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特殊动产抵押哪些动产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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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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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