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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释义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其真实意愿不一致的行为。它表现为表意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条件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不同于误传行为。所谓误传的民事行为,指第三人在向相对人传达表意人的意思时,由于传达人的原因,无意识地使表意人的意思与其表示发生不一致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另外,基于保护相对人和交易安全,作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对于因撤销或者变更该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应当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强迫对方接受其条件,对方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仍然有机会就对方所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或者选择。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即民事行为的内容依成立时的一般情势衡量,明显地有失公平。实践当中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标准予以综合判断,如一方获利或者对方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习惯。
    显示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从事民事行为的故意。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主观要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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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