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监护权转移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精神病人监护权转移规定是什么? 精神病人的监护权转移规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这一规定确保了当现有监护人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时,精神病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变更监护权的申请可以由其他具备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提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及民政部门等。 二、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我国《民法典》第28条有明确规定。 1.配偶、父母和子女是首选的监护人。如果这些人无法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其他近亲属将按顺序担任。 2.如果仍无合适人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但需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3.《民法典》第29条和第30条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也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4.对于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 三、申请监护权变更条件 申请监护权变更的条件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 1.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2.这些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如果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有责任向法院提出申请。 了解监护权变更规定后,你是否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若需了解更多法律信息,欢迎在法律网咨询,我们为你提供全面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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