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的著作权中的权利保护期 |
释义 | 一、法人的著作权中的权利保护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著作权被侵犯,该如何维权? 一般是调解、仲裁、诉讼三种。 1、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2、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3、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所以在不断的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一个原因也是近年来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到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出现著作权侵权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来说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地域上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像北京、上海这些地方,它们的基层法院也负责审理某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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