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依法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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