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房屋拆迁的最低补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一)越秀区(含原东山区)、荔湾区(不含原芳村区)、海珠区、天河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3000元/平方米,按(一)越秀区(含原东山区)、荔湾区(不含原芳村区)、海珠区、天河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3000元/平方米,按3000元/平方米确定。 (二)白云区、黄埔区、原芳村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确定。 (三)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150元/平方米的,按1150元/平方米确定;沙湾水道以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950元/平方米的,按950元/平方米确定。 (四)花都区新华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600元/平方米的,按1600元/平方米确定;其它各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低于900元/平方米的,按900元/平方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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