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释义 | 网友ximeng问:在共有关系当中,优先购买权主要是针对于按份共有而言的,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律有无必要设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答: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所有物享有共同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分成份额,因此无法计算各个所有人的权利行使边界。在共同共有存续的时候,通常是不发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但是当共同共有人终止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时,某一个原共同共有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持原共有财产的整体性,但是其合理性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我们认为,共同共有关系解除时,共有人之间实际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份额,而这就是分割的标准。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如果全体共有人一致愿意将共有财产全部出售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呆板的坚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分割财产时,有一部分共有人要求继续占有使用共有物,在这种情况下,则共同共有人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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