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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制度
释义
    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从理论上说,村委会是“劳动群众集体”或者说农民集体的代表机关,是基层民主的产物。然而,近年来的许多调查报告表明,村委会成员在很多情形中是在乡镇领导、村党支部的干预下或者在村内某些势力集团(比如家族)的安排下产生的。村委会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自然就难以真正体现村民集体的意志或者说符合村民集体的利益。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村委会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以及村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内,农民集体原则上无权将其土地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例外情况是,依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共同创办企业。这个例外条款被村干部滥用。村干部经常以入股、联营为名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变相出让给外来企业,从中获得一笔出让金。有些村干部甚至从土地受让人那里收取回扣,从而少算土地出让金。村委会将农地变相出让给外来企业或个人时,一般都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同意。这块土地在法律上归村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本来都有权从土地出让中获得一定的利益,然而,除了被出让土地的承包人能获得一定补偿外,大部分最终都以各种形式被村干部挥霍掉或转入其私人腰包,集体的其他成员通常从中得不到什么利益。
    1992年以后,国家以政策形式号召大办乡村企业,乡村企业由此在广大农村得到推广。在法律上,村办企业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财产所有权就直接归属于村集体;如果具备法人资格,村集体就是以独资股东的身份对企业享有股权,但此种独资股权事实上就相当于所有权。因此,村办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受村干部控制。村干部借此得以介入村办企业的经营过程,支配企业的财产,从中为自己谋取私利。在违背市场逻辑的权力型经营模式下,大多数村办企业最终都处于亏损甚至倒闭状态,即使有盈利上交给村委会,这些利益也很少能到达村民手中。作为集体财产所有权人一分子的村民从村办企业中所获得的利益通常是微乎其微的。
    鉴于此,我国《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作为农村集体成员,农民享有对农村集体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这是农民参与农村民主管理和当家作主的体现。《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些是对重大涉及农民集体成员利益的集体财产的处分、使用权的程序规定和限制规定,未经这些程序将导致无效。《物权法》第60条、第62条规定了农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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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