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
释义 |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留置权更优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二、留置权具有什么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有: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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