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条件 |
释义 | 一、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执行行为将暂时停止: 1.如果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存在实际困难或暂时缺乏履行能力。 2.当第三方对执行标的提出有合理依据的权利主张。 3.执行过程可能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且这种损失的中止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4.行政机关认为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理由。 当中止执行的条件消失后,行政机关应恢复执行。若中止执行满三年且当事人确实无能力履行,且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将不再继续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这样的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如果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还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 2.行政机关应避免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除非情况紧急。 3.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事先公告,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了解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你是否对行政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法律网,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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