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合同诈骗罪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2010年下半年,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山东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该公司钢材款102万元,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据悉,2010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两次在枣庄市高新区与山东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山东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如约发货771吨,总价值334万元。随后,王某将所有钢材以每吨低于进货价10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全部卖给滕州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建筑工地,并结清货款310万元。 事后,王某仅支付给山东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8万元,给该公司造成126万元经济损失,而其非法所得102万元用于偿还其所借高利贷和挥霍。2011年1月26日,山东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枣庄市公安局举报,警方经过审查,于2011年5月23日将王某抓获归案。据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据介绍,王某所涉嫌的这起合同诈骗案是枣庄市近几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同时也是获刑时间最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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