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财产险应收保费管控的风险管理 |
释义 | [摘 要]2004年以来,我国财产保险步入发展的快车道,但同时也出现应收保费规模和比重过大的问题。当前财产险应收保费的主要分布特点、增长较快的原因是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要求应收保费纳入账内核算,分期付款业务产生的应收保费,代理网点保费结算滞后形成的应收保费,补录数不到位产生的应收保费等等,要加强对财产险应收保费的管控,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事后控制。 保监会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1月-8月,全国实现财产险保费768.51亿元,同比增长28.36%;其中应收保费103.43亿元,同比增长168.48%,应收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为13.46%,比上年同期上升7.0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增长过快,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降低其比重。 一、应收保费的主要分布特点 (一)各公司应收保费分布及增长情况不均衡。以湖北省为例,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2004年1月—8月应收保费余额为2.03亿元,同比增长407.5%,占全省财产险应收保费总额的74.51%;太保产险湖北等經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其中武汉市应收保费达1.68亿元,占全省应收保费总量的61.59%. (三)应收保费主要集中在机车险、企财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以湖北为例,2004年1月—8月机车险应收保费 1.41亿元,企财险应收保费0.43亿元,船舶险应收保费0.24亿元,分别占全省财产保险应收保费总额的51.84%、 15.81%、8.82%,三项合计占76.47%. 二、应收保费产生及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 2004年财产险应收保费较上年大幅上升,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既有因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等正常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也有为招揽业务提前签单等非正常原因产生的应收保费。 (一)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要求将应收保费纳入账内核算。随着各公司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会计核算方面标准更严,会计处理上要求只要签发保单就应同时确认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所以2004年财产险公司以往在账外反映的各种未及时收款的应收保费均纳入了账内反映,造成应收保费的快速增长。 (二)分期付款业务产生应收保费。针对与一些大保户签发的机车险、企财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考虑到对方的信誉及缴费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险费,因部分保费还没有到协议付款时间而产生应收保费。这部分因分期付款产生的应收保费一般到期就能收回。 (三)代理网点保费结算滞后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运部门等代理网点代办保险、代收保费,而保险公司通常采取月结或季结的方式同上述代理机构进行业务结算,从而出现在保单签发后因代理机构尚未将保费划转过来而产生应收保费。 (四)补录数据不到位产生应收保费。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部分代理业务、定额保单,按保险公司规定必须在承保后及时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未能及时进行收付费结转确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应收保费的产生。此外,有的公司根据上市核算要求,将以前在账外反映的应收保费补录账内进行核算,也产生大量的应收保费。如2004年7月湖北省某公司将保险责任期内的账外应收保费3 900万元纳入账内核算,使得该公司当月应收保费大幅增加。 (五)提前签单产生的应收保费。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少数机构在未与投保人正式达成承保意向时采取先出单、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在出单后又因投保人改变投保意向或无力缴款,造成保费不能按期收回,导致应收保费产生。 (六)投保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或恶意拖欠产生的应收保费。在保险展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投保人通常会以经营状况不佳或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拖欠保费,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能够采取的有效制约手段非常有限,从而导致应收保费不能及时收回。 (七)违规高比例退费产生的应收保费。一方面,少数公司为争夺市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承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另一方面,保险代理机构索要高额代理手续费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有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支付给被保险人和代理机构的这些费用采取挂应收保费的形式予以处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 (八)因录单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目前,大部分财产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实现无缝连接,当业务承保系统录单成功后,财务系统就自动确认保费收入。据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录单岗操作失误及复核岗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而实际上这部分应收保费是属于无效保单产生的数据。 三、应收保费过大引发的问题 一定比例之内(如占总保费3%或5%以内)的应收保费,在财产险经营中应视为正常现象,但应收保费规模和比重过大,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经营的稳定性,甚至导致经营风险。 (一)影响了经营质量,加重了税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一旦确认应收保费,则相应确认了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将应收保费作为收入,就必须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保险公司在未收到款项时,所缴纳的税赋实质上是预交的。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保费而言,不仅资金没有及时流入到保险公司,造成保费虚增,而且公司先行支付的税收,也增加了经营负担。 (二)增加了经营成本。一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对应收保费的管理放松,将影响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从而增加公司的管理难度,也造成追欠费用的增加。二是增加了坏账成本,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三是增加分保成本。一旦签单确认的保费,无论是否收到均要进行分保。四是增加了资金运用成本。在应收保费上积压的资金,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相应的投资项目。 (三)不利于正常赔付。一方面,高额的应收保费、大量的未收回资金给保险公司的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另一方面对于投保人已缴给业务员或代理人(点),而业务员或代理人(点)尚未将款项交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发生的赔案,难以进行处理。[page] (四)有可能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防止逾期应收保费的发生,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对其加以处理:一是对经济效益较好、守信用且业务关系密切的保户发生的应收保费全额入账;二是对交费没有把握的保户不进账。对于后者而言,如保户补缴了保费,就形成了账外资金;如在未缴保费情况下出险,公司就会用一部分赔款冲抵保费,并从中提取费用。这两种情况下管理措施跟不上,都容易导致账外资金落入个人或小集体手中,形成“小金库”和引发经济犯罪。 四、加强对应收保费管控的风险管理 (一)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前控制。一是要严禁因盲目竞争产生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自觉依法经营,严禁通过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变相降低费率来争抢业务。二是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使客户管理档案化。公司需要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客户资信程度作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做到努力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品质、按期支付保费的能力、资本金和当前经济状况等内容。 (二)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事中控制。一是严格落实应收保费的授权审批制度,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应收保费授权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为防止业务部门为追求业绩、盲目签单造成应收保费,相关审批应由独立于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流程完成保单和发票的流转,加强对业务员的教育,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出现疏漏的可能性。二是对已发生的应收保费要及时入账。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披露保费收入,对本期发生的业务不论是否收到保费均记入本期收入,对不属于本期发生的业务,即使收到保费也不能记入本期收入。对应收保费应明确其每期缴费日期和金额,并建立应收保费登记簿和应收保费明细账,详细记录应收保费的发生与收缴情况。三是应加大对应收保费的稽核力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制度。实际工作中执行应收保费稽核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以防止稽核人员迫于压力或自我复核等原因造成稽核无效。 (三)切实做好催收工作,完善事后控制。应切实做好到期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严格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制,谁经手的应收保费谁负责,将催收结果与业绩考评紧密结合起来。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催收方法:对经营前景尚好,只因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支付保费的单位,保险公司应考虑其以前的付款信用,依法给予适当延期;对没有发展前景且长期亏欠保费的客户,应予以清退。在催收过程中,对恶意拖欠、挪用、侵占保费的人,应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周红雨 刘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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