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
释义 | 引 言 WTO的加入,使国内蓬勃发展的商业保险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于国内保险业起步较晚,社会生活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行业竞争作用的加剧,以及调整保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也相对滞后,致使在目前的保险实务操作中不断出现诸如保险诈骗、保险中,保险理赔的各个环节,都会出现形形色色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情形。只不过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没有意识到保险公司的弃权行为进而依据禁止反言法则来主张自己的利益,从这一层面上来,保险合同所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没有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五、结语 诚实信用,不仅仅是做人成事的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贯穿我国民商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指导所有法律主体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意识底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各种行为,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在这一特殊的商事活动领域中,同样也应自始至终体现着诚信原则的全部内容。 笔者认为,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原则的定位,考虑保险合同的特点及日趋成熟的保险理论与保险学说,在保险索赔和保险理赔实务中,在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中,应积极充分地适用最大诚信的各法则,特别是本文中所述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法则虽在保险理论上颇多阐述,司法实践中也每每运用,但该法则在现行的《保险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从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特别是投保人利益角度,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树立保险业诚实信用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之出发,应在《保险法》中把最大诚信原则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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