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你行《关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兴银津请[2006]50号)收悉。根据《天津市银行、邮政储汇局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同时确定你行下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北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代理险种均为:家庭财产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二、请持此批文来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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