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2009年2月,车主武某为其爱车投保了一份车辆损失险。10月份的一天,武某驾车行驶途中被林某驾驶的车辆撞击,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自认为已买保险,不需要林某再承担责任,遂在接受了林某的连番道歉后十分大度地表示放弃追究林某的赔偿责任,并形成了书面的弃权材料。次日,武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本案保险公司拒赔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因为,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通常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会向第三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对这种请求权也不会主动放弃。但现实生活丰富多彩,因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串通、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或者被保险人误以为有保险了就不需要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等原因,会出现被保险人放弃请求权的情况。法律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旨在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额外利益,同时使有过错的第三者不能逃避损失赔偿责任,体现了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应当做出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就会失去代位求偿权,实际上使有过错的第三者免除了法定赔偿责任,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将因此丧失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动转移,保险人的代位权随之产生。此后,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任何处置都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将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3)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其有关行为对以后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有着重要影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如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造成证据遗失,使得损害赔偿的范围无法确定或者减少,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等。上述行为是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所致,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修正了原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变化之处有两点:一是将被保险人的过错范围由原来的“过错”改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而意味着对于一般过错或轻微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二是当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除可以扣减保险金外,如果已经支付保险金的,还可以要求返还保险金,从而在条文表述上更加完善。[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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