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0年7月1日,大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工伤职工及大冶市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8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3元。工亡的调整。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企业应为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不低于90元。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参加统筹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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