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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复保险效力浅析
释义
    依是否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先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后订立的保险合同尚不存在,即使没有后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应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虽然使得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但并非违约行为,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亦不会使得先订立的保险合同成为超额保险合同。我国采用的比例责任不论合同订立先后,保险人均按比例承担责任,事实上造成保险人因投保人再行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不必完全依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责任得以减轻,其收取的保险费和其赔偿责任不对称。此种做法还会导致使得因投保人再行投保使得先订立的合同虽已生效,保险责任虽已确定,但由于投保人可能再行投保,保险责任似乎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后订立的保险合同订立时先订立的保险合同已然存在,保险标的风险已经转移由先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除保险人丧失赔付能力外,被保险人就已投保部分并不承担风险,所以,后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先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责任后再行承担,后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已获得足额赔偿后,对超过其保险利益部分不必再予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零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3]《商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
    [4]《商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6]《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7]《保险合同法》第三十零条
    [8]《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9]《保险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10]《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11]《保险合同法》第七十零条
    [12]《法国商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13]《法国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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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