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 |
释义 |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某厂于2003年6月为本单位50名职工投保了5年定期人身保险,后因故该厂又在2004年1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2004年9月,该厂职工刘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刘某已于2004年7月因突患心肌梗塞不治身亡.保险公司以已退保为由拒绝赔付,刘某的家属问:他们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起诉到法院是否会得到支持? 潘强律师答: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十五条赋予了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的权利.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是否有权索赔,主要取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对于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则取决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谓有溯及力,指合同的解除致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溯及力,指合同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有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无溯及力的.合同自解除时效力终止,但合同解除前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况且本案中保险人退还的是未满期保险费,而不是保费全数.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险公司既然收取了自保险生效到退保这段时间的保险费,那就应该承担这一期间的保险责任.所以,刘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其约定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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