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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货物保险的两个基本原则
释义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的法律利益。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在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避免将保险合同变成赌博合同。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既有利益、预期利益或责任利益。
    

2。它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履行合同时的担保义务。《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方面,我国海商法采取了无限告知与有限告知相结合的方式。《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无限期通知,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在日常业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履行保险责任的重要情况同意承保。第2款涉及有限披露,其中规定,保险人不需要将保险人在正常业务中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信息告知被保险人。根据《海商法》第223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不将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在合同终止前,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赔偿,而不是通过保险获得利润。
    

4。近因原则。虽然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近因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保险责任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上是小编搜集的相关资料。我希望它能帮助你。一般来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需要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回答,欢迎您咨询法律咨询网。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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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