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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吗
释义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吗
    1.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方面。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是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完成的。其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果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分包人对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再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样繁琐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
    2.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方面。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即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应首先向合同当事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基于转包、分包合同的相对性而做出的规定。只有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主张工程款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且在是否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方面,该款表述为“可以”,即法院既可以追加也可以不追加。同时,为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该款也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补充,必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吗的相关问题。有原则就会有例外,一定要注意相关情形。如果您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吗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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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