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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商业和供销系统货物运输保险的试行规定是什么
释义

《商业》,1987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实行保险与运输责任相结合的赔偿制度的规定,商务部明确了商业和供销系统在货物运输保险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内在要求。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商务委员会、商务厅(局)、供销合作社的企业。第三条成品货值在700元以上,或者散装货物每吨实际重量货值在500元以上,必须投保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预交运输保险费。保险费的负担按商务部《商品调拨和购销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即有送货系统的商品由供方承担运输保险费;需方承担运输保险费有提货系统的商品的保险费,如供需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约定办理;如无明确规定,运输保险费的负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对于限额以下的商品,是否投保以及保险费的负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联合运输车辆的运输保险费由托运人按照各收货单位的商品价值和保险费率以货物分割的形式进行分割,保险凭证由统一收货单位保管。第六条发货人办理货物发运时,原则上应将限额以上、不同类别的货物分开发运,但供需双方约定或需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七条托运人代为办理托运时,应当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方式,尽量组织直达运输和直线运输,减少中转和二次运输,避免重复保险。托运人未经收货单位同意,造成重复保险的,保险费由托运人承担。第八条托运人投保运输保险,应当如实填写货物总值,并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同时,要认真核对运输部门出具的相关运输单证是否加盖保险章(铁路运输应加盖“运输保险、保险凭证××”,水路运输应加盖保险章)。第九条收货单位应当与运输部门认真办理到货交接。货物发生异常或灭失时,应要求运输部门出具证明或要求当地保险部门及时验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或承运部门办理索赔手续。第十条保险金额低于货值时,除保险索赔外,货物损失由托运人因托运人的过错承担,需方因需方的过错承担。第十一条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超额保险费用由发货人承担,需方责任由需方承担。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如何索赔货物运输保险索赔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索赔文件:
    

1。保单或保险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凭证,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和范围。运输合同,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单等运输单据。这些单据证明被保险货物的件数、运输路线和交货时货物的状况,以便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确定受损货物是否在保险范围内以及货物的状况。
    

3。发票是计算保险理赔金额的依据。装箱单和重量单是检查损失数量的依据。检验报告是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是对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料价值和受损货物处理的证明。
    

6**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与海难有关的重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证明,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
    

7。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少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出具损坏或短少证明,这既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据,也是今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依据。特别是如果整件货物短装,承运人应在短装证明上签字。向承运人和其他第三方责任人要求赔偿的信件、电报或者其他文件、文件。这是为了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追偿程序,即保障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9。索赔清单。这是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详细索赔清单。主要说明索赔的计算依据及相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程序后,在等待保险公司敲定责任并收取赔偿金的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情况不明,需要被保险人补充,被保险人应及时处理,避免延误审判时间。
    

以上知识是对“商业和供销系统试行货物运输保险有何规定”问题的回答。《关于在商业和供销系统试行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定》是1987年商务部提出的。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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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