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
释义 | 甲方:上海市上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三十条 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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