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处理反担保 |
释义 |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如何处理法院的反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可以是银行和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也可以是实物或无形财产权利的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可以相互替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财产的价值或者数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数额。财产保全是为将来判决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相当于本案的争议金额,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未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达到了使未来判决具有物质基础的目的。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也达到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告的原财产保全将失去继续存在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有可供执行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采取查封、冻结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法人的保全措施。企业法人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企业法人提供可执行财产担保的,或者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方式的,应当及时解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解除,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的除外。反担保措施有哪些类型。知识产权质押。科技型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无形资产上。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承诺拥有专利权、软件产品的独家版权和专有技术权利。 2。收益权质押:对销售增长稳定、收款保证率高的企业,如与电信、电力等部门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尝试将收益权质押。 3。股权质押。对于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品牌效应好的企业,我们接受股权质押。 4。独家经营权质押。如制药企业部分新药的新药证书、生产批号、营业执照等。 5。所有权的接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必须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情况,即已完成购买主体行为,但尚未完成权证发行程序。此时,我们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接受房地产权属质押。我们不控制提货权,解决可能造成的赔偿损失。 以上是本书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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