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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
释义 文  号: 劳办发(1997)110号 标  题: 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7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2月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干部保险福利 颁布单位: 劳动部 内  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 理的复函  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请 示》(冀劳办〔1997〕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 如下: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 110号令)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 市、县统筹”。因此,跨省市的中直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劳 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实行对失业保险的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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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1:55